色彩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色彩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色彩应用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我国色彩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和平台,更好地促进色彩普及和应用,浙江省流行色协会成立色彩教育委员会,并具体与此相关的工作。
    
    色彩教育委员会遵循浙江省流行色协会章程,并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的有关法规与政策在协会理事会的指导与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一、引导、推动艺术院校色彩教材的改革,组织色彩教材编写与经验交流会。
二、与国内外色彩专家分析色彩教育现状,为艺术院校以及与色彩相关的单位提供色彩教育发展,建议和指导。
三、组织参与协会举办的色彩调查,色彩流行趋势研究,色彩论坛和设计大赛活动。
四、每年举办色彩教育与成果展览。
五、开设色彩培训基地。
六、开展国际间的色彩学术交流活动。
七、支持省内外院校、企事业单位在色彩教育中的其他项目和业务。
八、表彰优秀的色彩与设计教育的院校和教育工作者。
九、为各艺术院校的毕业生就业与企业的人才引进架起交流舞台,向企业提供毕业生的专业信息,为毕业生的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色彩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四年。
二、协会内的院校、团体会员单位为色彩教育委员会委员单位,委员单位具有推荐若干名委员,优先参加色彩教育委员会各项活动或项目的权利。
三、浙江省流行色协会内部从事教育的常务理事、理事是色彩教育委员会的委员。在色彩教育和色彩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相关专家或学者,可经协会审批后成为色彩教育委员会委员。
四、色彩教育委员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从事日常管理和业务联络工作,各委员及委员单位均应对色彩教育委员会工作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五、委员在任期内不履行浙江省流行色协会章程中的有关会员权利和义务,将自动免去委员资格,并经色彩教育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三章     工作制度
一、 协会色彩教育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商讨每一年的色彩教育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小型会议。
二、 色彩教育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间,应积极关心院校的色彩教育的课程与体系建设,共同提出建议,为本地区和本院校的色彩教育发挥积极的作用,并有义务配合色彩教育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 委员应积极向本人所在的院校领导汇报色彩教育委员会的精神和有关工作,在实施和改善色彩教育中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经     费
一、色彩教育委员会经费来源:
1、协会内各院校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2、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3、色彩教育委员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收入;
4、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积极创办色彩教育基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对我国色彩教育事业的支持。
三、 在财务制度专门设立帐户开设色彩教育委员会专项收支,每年向色彩教育委员会作财务汇报,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一、章程自色彩教育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报秘书处备案,其解释权在色彩教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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